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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7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方式。建设海绵城市,有利于减少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是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循环,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建设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防涝基础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各类相关城市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确定控制单元,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其他县(市、区)要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正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凡未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补充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序推进建设

  全省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单位及小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公园绿地建设、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促进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径流污染有效消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有效改善,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效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项目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一)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建设。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消除积水区域。加强水系连通,严禁随意侵占填埋水体,逐步改造渠化河道、修复受损水系。加强滨水绿廊建设,实施岸坡生态化处理,建设海绵型生态水系。加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逐步消除黑臭水体,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洪水能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并建成1条以上海绵型生态水系;2017年年底前40%的合流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建成区雨污分流,主要河道基本完成生态改造。

  (二)推进海绵型绿地系统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要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要将绿网、水网、路网有机融合,统筹做好竖向设计工作,在满足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兼顾雨水调蓄、净化等生态功能,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公园绿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绿化喷灌和景观用水。新建公园绿地要全部达到海绵城市标准。现有绿地系统要按照海绵型城市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单位和居住区绿地每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10%,公园绿地每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20%。2016年年底前省辖市要建设1个以上海绵型绿地示范项目和城市绿道示范项目,县级城市要建设1个以上海绵型绿地示范项目。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的排水方式,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纳,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已建道路和广场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和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及大修改造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建设集雨型绿地,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使用透水铺装,城市广场宜采用下沉式布局,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既有道路和广场海绵化改造要结合道路拓宽、路面大修、广场功能提升等工程有计划地积极推进。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海绵型小区和单位建设。建筑与小区是海绵型城市建设的基础。建筑设计与小区规划建设要尽量减少对自然地表的扰动,保持地表自然排水系统,降低不透水区域的面积比例。统筹屋面、广场、道路、绿地、水系及排水系统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利用雨水资源。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铺装,小区绿地和景观水体要规划建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地等集雨型绿地,并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和单位及校区要配建雨水利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单位庭院、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都要落实海绵型城市建设要求。老旧小区改造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集雨型绿地、雨水收蓄和利用设施。

  (五)开展海绵型城市示范区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明确分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推进海绵型城市各类项目建设。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中等城市、5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5平方公里。到2020年,各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指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标准要求。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城管、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联动,合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工作。

  (二)完善政策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制定全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订完善城市水系、公园绿地、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等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贯彻培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政策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运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地要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积极推进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用。提倡区域化、流域化整体打包方式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与金融资本组建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制定海绵城市项目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实行按效付费。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校区)、小区等全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与改造工作。

  (四)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技术和标准,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示范。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海绵城市公园绿地、海绵型单位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项目建设。省财政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试点城市的申报、组织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五)加强目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修订完善河南省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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