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洛政通〔2016〕10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洛阳市中心城区内的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伊滨区、龙门园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启新停旧”原则,从6月30日上午9时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
五、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区开元大道)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379-63917262)。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