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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保障行政部门公信力,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大量遗留问题进入复议应诉程序,败诉案件时有发生,行政复议应诉力量薄弱和业务能力不高的问题日益显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作为,为服务好“9+2”工作布局、加快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一)设置接待窗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17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行政服务大厅开设行政复议专属窗口或将行政复议内容纳入综合窗口;设立行政复议窗口的部门,要设置明显标志,接受向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为,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接收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答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互联网+政务”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和审理结果公开制度,努力构建多元受理、渠道畅通、便民高效的行政复议办理机制。
(二)规范答复工作,依法及时答复举证。强化被复议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行政复议答复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不得拒绝或拖延答复举证。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举证答辩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的,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调解会。
(三)完善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研究推行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议听证、集体讨论、专家咨询与论证等相结合的审理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被复议行政行为可能违法或者不当等案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建立完善和解调解制度,合法合理化解行政争议。要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深入分析争议根源,积极引导、协调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当事人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行政复议终止。 
(五)强化纠错功能,规范复议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确定赔偿,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论证逻辑,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说服力。要强化行政复议规范功能,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善于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六)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切实提高复议决定实效。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等制度,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含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七)鼓励工作创新,探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我市是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本级政府开展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要求,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配置行政复议力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责任分工,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裁判不服的,依法及时提起上诉。被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生效判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对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行政应诉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承办意见,经政府同意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承办部门,其他部门要做好证据、依据的配合提供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推进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要求,主动选择适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计划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学法计划,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学习,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庭审观摩活动,组织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要会同法制机构做好案前应诉准备和案后总结工作。
四、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行政首长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签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每年听取一次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结合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逐步增加专职人员,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过硬、能独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行政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各县(市、区)政府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补充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应诉辅助人员,充实复议应诉力量。要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进行政复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三)落实保障措施。根据《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规定,加强经费投入,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费,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和听证场所,保障复议应诉工作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和条件,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案件全程录像,加快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完善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年度考核,完善量化考核标准,重点考核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等方面的情况。各级政府要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怠于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或者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不力被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书》通报的相关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单位。
(五)健全配套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要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长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实效进行总结考评。要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与提高复议应诉质量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复议应诉能力的提高,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优势,通过借外力、增内力更好地提高复议应诉水平。
(六)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直接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复议应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总结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统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分析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特点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各级法制机构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及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通报承办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审结后,具体承办部门要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对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注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相互间沟通和交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有效减少和解决行政争议。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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