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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6日      
 
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城市区内原有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龙头骨干企业,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标,同步实现城市功能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范围内(不含吉利区)拟通过实施产业升级项目腾退原有土地,实现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厂区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经市规委会研究后,可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新建产业升级项目必须在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组织分工。洛阳市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每个搬迁改造项目明确具体分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分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协调推进。
第四条 企业搬迁后腾退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根据城市规划,对可出让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搬迁补偿,支持企业搬迁改造。
 
第二章 方案审核
 
第五条 搬迁方案。搬迁改造正式启动前,搬迁企业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搬迁改造方案和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搬迁改造方案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近三年产品产量、销售收入、企业利润、资产利润率等;
    2. 拟搬迁资产情况,包括可搬迁资产、不可搬迁资产,以及搬迁过程中资产损失(含地面房产、设施、附着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存货搬迁损失,职工工资补偿等)的评估报告;
    3. 涉及周边或城市功能需改造资产(设施)情况,包括向周围生活区转供水电气暖改造等;
    4.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新建厂区位置、占地规模、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周期、用工人数、效益预测,搬迁前后企业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对比等;
    5. 土地腾退方案,包括老厂区拟腾退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厂房设备搬迁及腾退土地计划。搬迁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或职工安置的,还要同时提交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第六条 搬迁改造方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搬迁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或安排相关部门对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搬迁改造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1.项目建设方案。由领导小组指定市发改部门或项目分包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重点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市场情况、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方面,对搬迁企业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拿出论证意见。
    2. 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搬迁改造方案中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由市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进行联合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拿出审核意见。
3. 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搬迁改造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由市国资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联合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拿出审核意见。
4. 涉及周边或城市功能需改造资产(设施)。企业搬迁厂区范围内原承担对周边生活区转供水电气暖及城市公共功能需进行改造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20个工作日完成并拿出审核意见。
5. 土地腾退方案。由市国土部门负责,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拿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土地收储及出让
 
第七条 地籍调查。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搬迁改造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完成对搬迁企业拟腾退土地的权属审核和地籍调查。
第八条 土地评估。完成土地权属审核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搬迁企业协商选聘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用途对企业拟腾退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的参考依据。土地评估工作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搬迁改造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审核情况,出具企业拟腾退土地的控制性详规(包括可出让地块土地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等),并与搬迁企业进行沟通,既要满足城市功能,又要支持企业搬迁改造能够完成。
第十条 土地收储。在完成土地评估和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储方案,并与搬迁企业共同研究起草土地收储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应规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搬迁启动资金融资费用、搬迁补偿等各项费用额度(或计算原则)、支付方式和时限;搬迁企业向收储单位移交拟腾退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房产证等)的时限;搬迁企业向收储单位交付净地的方式(分期还是一次性)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规划条件申请函。市规划部门收到规划条件申请函10个工作日内,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性规划,提出可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20个工作日内对可出让地块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编制可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组织对可出让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第四章 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经过权属核实的拟腾退土地面积以及第八条中的土地评估结果,计算出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该项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四条 搬迁启动资金融资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机构为土地收储提供企业搬迁启动资金产生的融资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五条 功能设施改造费用。搬迁厂区范围内原承担对周边生活区转供水电气暖及城市公共功能,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市公用事业部门牵头,组织搬迁企业和承担改造工作的部门编制改造工程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改造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六条 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审核同意后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该项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土地收储、变性、挂牌出让过程中,产生的论证、评估、测绘、规划、登记、交易手续费等必要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八条 搬迁补偿。土地出让收入支付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费用后的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结合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情况以及企业提交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对企业进行搬迁补偿,支持企业项目建设,该项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其中,搬迁改造过程中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的,土地收益的80%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补偿;搬迁改造过程中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安置的,土地收益的70%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补偿。
 
第五章   税费基金计提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后,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上解省资金。
第二十条 搬迁改造过程中,不涉及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安置或仅安置部分职工的,腾退土地出让后,国有企业改革基金仍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提取;完全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并对所有职工进行妥善安置的,国有企业改革基金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完成并核算扣除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费用后的政府土地净收益(以下简称“政府净收益”)作为计提口径,按规定提取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六章   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贴。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重新规划时首先要保证必要的城市功能,同时要兼顾企业搬迁改造的顺利进行。规划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搬迁企业腾退土地面积的比例在35%—45%之间的,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中,所占比例在35%—40%(不含35%)之间的,补偿额度为政府净收益的15%;所占比例在40%—45%(不含40%)之间的,补偿额度为政府净收益的30%。规划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例高于45%(不含45%)的,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对超出45%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面积计算补贴金额,每亩补贴标准为:腾退地块商住用地再出让时的实际出让价格减去已支付的相关成本及费用后的差值。该项费用以计提所有税费基金后的政府净收益为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搬迁企业与政府就土地处置、搬迁补偿等问题已达成搬迁协议,或市政府文件做出安排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项补偿资金的拨付,均要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安置进度、搬迁改造项目建设进度和腾退土地进度挂钩,由项目分包单位与搬迁企业签订专门协议予以明确。除政府按照协议拨付搬迁企业的各项资金外,其余项目建设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搬迁企业腾退土地均指搬迁企业腾退的生产性用地,不包含文化、教育、体育、交通等用地。涉及文物保护、保留原有公用设施等问题的,一事一议,另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搬迁企业土地收储、补偿及开发工作流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洛企业搬迁办〔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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