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
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201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市脱贫标准线的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再次提高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豫民文〔2016〕398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标准每月提高20元,即城市区由440元/月提高到460元/月,县城区由41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300元。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标准每年提高150元,即城市区由3300元/年提高到3450元/年;县城区由2900元/年提高到3050元/年。月人均补助达到一类200元、二类170元、三类140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7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标准每年提高200元,即城市区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5000元/人/年;县(市)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3200元/人/年。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提高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底数,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五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市、区)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