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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用地,允许先占后补,确保占补平衡。
第三条 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1.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3.33公顷;
2.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指标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新型农村社区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1.置换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置换出的多余土地,可以以指标的形式,以县(市、区)为平台,面向全市挂牌拍卖。拍卖收益除国家政策性收费外,其余全部返还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2.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周转用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省级或市级示范点的新型农村社区;
2.复垦的旧村址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
3.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六层以上〈含六层〉)住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进新型农村社区购房或建房。
    1. 产业集聚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根据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高层或多层,涉及的搬迁村庄和周边可合并的村庄原则上要求集中到一个社区;
2. 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要向县城和小城镇集中;
3. 平原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容纳15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六层以上(含六层);
4. 丘陵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要容纳7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四层以上(含四层);
5. 山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最低要容纳500户以上,住房一般应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深山区确无大片平地的可就地形地貌分散建设,半径一般在 500米 之内;
6. 旅游景区、需保留或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7. 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要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达标,平原地区公益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1.5㎡/人,绿地率不低于30%。丘陵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
第八条  申请周转用地要做到占补平衡。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面积按申请周转用地同类面积1:1比例归还。归还期限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周转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
2.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
3.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4. 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5. 新型农村社区村委会意见;
6. 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7. 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
8. 标有新型农村社区地址、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 标有新型农村社区地址、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
10. 旧村址复垦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11. 周转用地、复垦旧村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12. 县级国土资源局关于旧村址复垦方案的审核意见;
13. 经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文本和图件(新型农村社区坐标电子文档);
14. 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城郊结合部的新型农村社区还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第十条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周转用地实行内部会审制度。7个工作日内出具周转用地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周转用地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二条 周转用地经省批准后,由申请周转用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供地政策为新型农村社区办理供地、土地登记手续,并负责对旧村址进行复垦。
第十三条 周转用地旧址拆除复垦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自查,经市国土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接到验收结果通知书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第十五条  旧村址复垦应达到下列条件:
1. 耕地的平整度能够保证田块均匀接受水分,坡度不大于五度;
2. 耕地的覆土厚度折算为自然沉实土壤,山区不小于四十厘米,平原区不小于六十厘米;
3. 耕地的耕作厚度不小于二十厘米,土壤质地、土壤养分和土壤结构应当满足农作物正常生长需要;
4、生产路、田间路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旧村址复垦后,应及时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自验报告;
2. 复垦工程竣工图;
3. 村民监督小组对复垦情况的意见书。
第十七条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市、区)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下达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归还周转用地的,暂停该地周转用地审批,并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周转用地使用耕地的,还应当补交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每年分别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住宅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对乱占、滥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应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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