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障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统筹
要进一步完善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市级统筹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入库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40%纳入市级储备库由市政府统筹调配使用。各县(市)、区自留指标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向市域外转让、外借。凡私自转借、交易的,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严格控制跨地市交易的通知》(新政办〔2018〕11号)处理。
二、进一步拓宽占补平衡指标来源途径
国土部门要对宜耕后备资源、低效农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水面以及废弃、低效建设用地、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翔实的调查摸底,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评估其可行性。一是加大宜耕后备资源挖潜,各县(市)、区要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内陆滩涂和未利用土地,努力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增加补充耕地指标。各级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土地开发工作。二是采取“算大账”的方式,把现有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优质耕地,统筹用于占补平衡、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三是积极推进村庄、工矿废弃地整治,尤其对砖瓦窑、农村废弃道路、沟渠、打谷场、零星林地以及田埂等实施复垦整治,通过增减挂钩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四是鼓励指标不足的县(市)、区通过跨地市购买方式满足自身需求。
三、进一步规范统筹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
市级储备库指标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市国土局负责,市级储备指标主要保障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市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加大对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较好县(市)、区的奖励,其他建设项目所需指标原则上不予安排;承担市政府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其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在本辖区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护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县(市)、区,市政府对其所需的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不予支持;对有整治空间存量和潜力不主动进行挖潜整治补充耕地的,市政府对其所需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不予支持;对有整治空间存量和潜力主动进行挖潜补充耕地的,市政府对其所需占补平衡指标酌情给予支持;确无挖潜整治空间的县(市)、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一是无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可以与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县(市)、区通过出资合作共建的方式弥补自身指标不足;二是依托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流转。
五、进一步加大存量用地挖潜盘活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约束作用,加大存量闲置、城镇低效用地盘活力度,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源头控制,对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行严格把关,开展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逐步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对于占用耕地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倒逼城市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补充耕地能力、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实现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六、进一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项目保障占补平衡指标的审查工作,坚决核减不合理用地,列入保障范围的用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省A类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项目名单或事关全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投资强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
(三)已签订正式投资建设协议(合同);
(四)单独选址项目已进行用地预审;
(五)用地报批组卷已基本完成,占补平衡指标后置;
(六)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审查,实事求是申请指标,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保障。为防止圈地、囤地和闲置浪费土地,使有限指标更多保障重点项目,原则上控制单个重点项目规模在300亩以内(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超过部分实行分期配给。对未按要求使用或超期未使用的,占补平衡指标收回并暂停指标保障。
七、进一步建立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
结合我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等因素,依据各地整治空间潜力分解下达年度新增耕地计划,并纳入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超额完成市级下达计划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当年市级下达计划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供地、用地达不到一定比例标准、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等情况,要严格实行土地限批。同时,要研究制定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八、进一步调整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
国土部门要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适时调整指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公布指标调整价格,逾期未公布沿用最近公布价格。市级统筹的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时,按照一定数额进行价格统筹,统筹款项纳入市财政设立专户,用于奖励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适度支持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工作,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