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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新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3项因子,即可吸入颗粒物(P10M)浓度、细颗粒物(P2.5M)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当月省空气质量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计算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于下月兑现。
  (一)P10M因子生态补偿计算方式
  当月P10M浓度超过考核基数的部分,实行扣收标准1万元/微克。
  (二)P2.5M因子生态补偿计算方式
  当月P2.5M浓度超过考核基数的部分,实行扣收标准1万元/微克。
  (三)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因子生态补偿计算方式
  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2万元。
  第五条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若发现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发放。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应在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向我市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情况后,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上月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发放等情况。
  第七条扣收的生态补偿资金首先用于缴纳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结余资金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支出。
  当年扣收的生态补偿金如不能满足省财政扣收我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终根据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全年三项指标与省定目标差距等比例折算生态补偿资金,补足差额。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印发的涉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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