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占补平衡指标跨地市交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可开垦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的资源越来越少。为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障我市建设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占补平衡指标跨地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跨地市交易
除省下达指令性调剂任务或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市交易指标
外,原则上禁止指标外流。对符合跨地市交易条件的,原则上每年只能交易一次,面积不超过1000亩;对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市交易的,视情启动建设用地限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跨地市交易条件
申请跨地市交易占补平衡指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净增补充耕地任务;
(二)占补平衡指标能够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完成全市统一调剂任务后仍有结余;
(三)交易价格符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能够实现互利双赢。
三、规范跨地市交易程序
需要开展占补平衡指标跨地市交易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国土局出具审查意见,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交易双方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交易资金管理使用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指标交易资金必须在交易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防止暗箱操作。指标交易价款应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或解决当地“三农”问题,不得挪用、挤占。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