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符合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制度,激发全市农村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督办的近期重点任务》(豫改发〔2014〕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实现农业要素的规模化配置,推进农业资源资本化进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坚持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坚持权责清晰、优化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流程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全程服务的原则。
三、基本任务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产权关系,建立三级协作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体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序、高效运转,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框架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全程监督”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和交易市场。
1.建立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管体系
成立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交委)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配套改革和市场建设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以下简称市农交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对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服务、考核。
2.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成立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设窗口,作为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负责市辖区、管委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立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简称xx县农交中心),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设窗口,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依托已建立的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基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咨询服务、报批材料初审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的协调处理等服务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或便民代办点,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形成市、县、乡(镇)三级联动服务向基层延伸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二)业务范围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交易;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管理、价格指导、投融资服务、权属变更、成交鉴证等。
(三)交易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草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使用权;
3.农村集体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4.新型农村社区房屋和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租赁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6.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产权的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
7.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四)服务项目
1.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
2.相关部门审核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项目内容;
3.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和法律政策咨询;
4.受理农村资产委托管理;
5.对涉及农村产权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管理模式
交易中心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模式。
1.统一平台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协作联动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2.统一交易规则:由市农交委制订交易规则。3.统一交易鉴证:交易鉴证书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监制,交易活动完成后由市、县(市)交易中心出具。
4.统一监督管理:全市交易市场的监管由市农交委负责。
(六)制度规范
1.交易管理制度。市农交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业务流程,经市农交委批准后实施。
2.确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业要素制度,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实现权属固化,为农村农业要素交易奠定基础。
3.转让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并报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归档;产权转让的农户必须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4.维权制度。农村集体产权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不得用于添置办公设施等非生产性支出。
5.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体系,降低交易风险。建立成交鉴证和支付保证的信用保障体系,维护交易双方权益。
(七)交易运行机制
按照“基层收集、中心交易、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运行机制。
1.基层收集。各乡镇(街道)农交服务窗口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业务咨询、材料整理和交易项目的初审,并根据不同业务和权限,报送市、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窗口审核。
2.中心交易。市、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窗口接到报送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发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报送单位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合格的,市、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业务流程,组织进行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3.部门监管。各级职能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现场监督,农交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综合监督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职能部门是农村综合产权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农村耕地保护监管。涉及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流转。
(二)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要服从政府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防汛抗旱任务,并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于工程的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
(四)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地的保护监管。集体林权交易不得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性质、用途,坚持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五)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和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房屋登记簿和产籍档案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好新型农村社区房屋的各类登记发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市场交易。
(六)市发改委负责对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加大对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七)市人行负责协调各级金融机构对农村产权抵押和担保贷款业务开展金融服务,建立农村信贷的银保互动机制。
(八)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协助金融机构办理农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九)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各县(市)建立相应组织,做好对同级交易中心的监管。
六、附则
对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王晓然 市委常委
副主任:陈艺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贺海晨 市委农办主任
成员:栗全义 市试验区办副主任
何公意 市交易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俊华 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凌超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常德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娟 市编办副主任
张新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文顿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田慧芳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田伟强 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
张景水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李中昆 市林业局副局长
魏立新 市房管局副局长
周彦斌 市审计局副局长
曹军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清市人行副行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办公室主任贺海晨(兼),副主任何公意(兼)、李俊华(兼)、栗全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