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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转给建设用地人和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来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的,市政府或县(市)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人。市区范围内,属市级项目用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具体部门或单位等办理纳税事项;非市级项目用地的,由土地所在的区政府委托具体部门或单位等办理纳税事项。
  (二)征缴程序。由政府委托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之日起1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新乡市区的分别向各区)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征地费用,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三、关于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项检查或群众举报中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地税部门要适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耕地占用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未批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
  四、关于经批准占地欠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本通知下发前,对经批准的占地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由地税部门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依法向实际用地人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新乡市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县(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办理纳税单位的申请,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办理单位做到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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