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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造中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市旧城改造项目(含“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中,存在大量已拆除旧房不办理注销登记现象,已严重地扰乱了我市正常的房屋登记管理秩序,增大了房地产管理成本,阻碍了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2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1〕3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旧城改造中拆迁房屋注销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旧城改造项目都应在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由实施项目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将公告或批准文件的副本及拆迁范围界定表(附图)及时抄送各职能部门,以便及时停止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防止增大拆迁成本和难度。 
  二、为便于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旧城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工作,统一由实施项目的区人民政府代为集中办理,进行灭籍。负责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对被拆迁户登记造册汇总形成《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明细表》(式样附后),并代为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凭被拆迁人的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明细表》等,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现场核实后,发放该项目《拆迁房屋注销登记证明》。 
  三、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市国土部门查验该项目的《拆迁房屋注销登记证明》。对未能提交《拆迁房屋注销登记证明》的旧城改造项目,视为土地整理不到位,暂停办理该项目有关的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 
  四、旧城改造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含有该项目拆迁房屋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旧城改造项目,视为拆迁安置未落实,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市房产管理部门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暂缓办理项目有关的房屋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初始登记等有关房屋登记。 
  五、市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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