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较好,但一些工程仍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制度、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章违法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县(市)、区仍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区域,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等工程的监管亟待加强。现就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的有效落实。我市承担着先行先试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的重任,伴随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32号)文件出台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城乡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建设项目数量更多、涉及面更广、工程体量更大,特别是一些工程因自身特殊性推进难度较大。结合新乡实际,在强化监管中体现服务,对传统监管方式进行突破和创新,既求工程质量安全、又保项目推进尤为紧迫。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的需要,是提升发展质量保证发展速度的需要,是建设幸福新乡的需要。
二、明确责任,实现全覆盖监管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及有关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市或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落实管理责任。
(四)平原新区、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委托或派驻人员、设立机构等形式进行管理,并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
(五)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工程和校安、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接受市住建委统一监管。
(六)市规划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其质量安全监管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市住建委负责给予技术指导。
三、多策并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严格基本建设制度。所有工程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应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必须通过法定招标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具备进场条件的进场交易;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突出监管重点。在监督对象上,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作为重点,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监管环节上,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点,遏制未批先建、违反基本建设制度等行为,从根源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在监管区域上,把新型农村社区、城乡结合部、中心镇、产业集聚区作为重点,抓好监管的有效延伸,消除监管盲区。
(三)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分类推进工程建设。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工程应完善必备的土地、规划手续,资金来源落实、有必备图纸资料的可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具备施工条件的,主管部门介入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要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严格程序,加快推进,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跟进监管。新型农村社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办〔2011〕22号)精神规划建设。
(四)狠抓监督巡查。市住建委牵头,成立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小组,不定期对四区八县及平原新区、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巡查台账,全面掌握执行基本建设制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各区及产业集聚区要在巡查组指导下,充实人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把日常监管和服务向村镇延伸、向产业集聚区延伸。
(五)强化指导服务。市住建委指导各区建设局依照工程建设程序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指导根据在建工程规模适量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监督员,并负责提供岗位培训。市住建委在常态化巡查中要监管服务并重,及时提供必要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推进工程创优。县(市)、区建设工程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同时,应注重创优工作,特别要以创建省优、市优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载体,推动工程项目出精品、施工管理上水平,打造群众满意工程、质量安全放心工程。
(七)典型示范带动。应充分发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作用,对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效显著的县(市)区、项目管理亮点突出的工程,适时进行总结、点评,以开现场会、组织集中观摩等形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以点带面,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八)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住建委适时召开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市住建委制订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督察办法,明确巡查要求、细化督察内容,把常态化巡查、定期督察考核作为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
四、严格督察,确保监管实效
(一)自查自纠月报告。各县(市)、区要根据权限建立辖区内在建工程总台账,将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加强对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制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排除隐患,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汇总上报市住建委。
(二)监督管理季督察。市住建委在抓好常态化巡查的同时,每季度对县(市)、区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督察,将督察内容具体化,逐项打分,综合汇总排序,把季度得分按一定的比重计入半年观摩评比。
(三)定期组织观摩评比。市住建委每半年组织市、县(市)区及行业内专家、领导,对县(市)、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观摩,按照督察内容及评分细则,综合打分排序。对存在问题突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排名末位。将排序结果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县(市)、区主要领导。
(四)年终排名公示。年底对县(市)、区按季督察及半年观摩的累计得分进行排名,在新乡日报、新乡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将有关突出问题、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同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县(市)、区主要领导。
(五)纳入考核目标。把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估县(市)、区保障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三项建设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年度排名后三名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在城镇化、质量兴市等相关考核及评比中一票否决。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抓工程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订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强化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延伸监管与服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
(三)各区建设局及平原新区、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要根据受委托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制订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四)市住建委有关科室、办站要切实承担起对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定配套制度,搞好工作对接,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五)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要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抓质量、重安全的舆论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