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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奖惩激励机制。
  二、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利用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补充耕地矛盾愈来愈突出。各地要加强对建设占用耕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年度耕地净增减量等指标的管控,积极落实省、市分解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增加补充耕地储备,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报批。
  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每年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低于8000亩,卫辉市每年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低于6000亩,辉县市每年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低于4000亩。计划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应于当年1月份完成立项,4月份开工建设,9月份竣工验收完毕。对通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增加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通知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向省国土厅备案。各地要追加投入,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以改善配套设施条件,提高耕地质量。
  三、规范管理,促进后备资源合理有序使用
  为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政府将统筹调配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耕地资源。
  (一)各县(市)补充耕地储备指标,60%可用于本县(市)建设用地报批,40%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主要保障市辖区、平原新区等建设用地报批,优先保障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落地。
  (二)各地要牢固树立“以补定占”的意识,立足本行政区域内自求耕地占补平衡。未经市政府批准,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向市外流转,各县(市)、区之间也不得自行调整补充耕地资源。各县(市)自行支配的60%补充耕地指标,年终未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本级使用各县(市)以及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经批准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在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置换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建立并运行前,仍由县(市)、区之间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乡市占补平衡指标调配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费用列入专户管理,用于滚动开发新的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形成投资与收益的良性循环。
  (四)各县(市)、区之间发生补充耕地资源调整的,必须及时做好相应的变更登记,具体按照《河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鼓励各县(市)积极探索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的具体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补充耕地的能力,合理配置资源。
  四、强化目标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市)政府进行奖励,在安排下年度用地指标和新增费时给予倾斜;对完不成任务的,下年度不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对擅自调配指标或不服从统一调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直至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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