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详见《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文件要求以及新乡市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
5.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全市境内重要地表水体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百泉河、文岩渠、天然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文明渠、天然文岩渠、大狮涝河、大公河、大沙河、柳清河两侧400米区域内。
3.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4.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5.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
6.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重点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
7.市区绕城公路外延500米区域内。
8.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规划、环保、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新乡市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要求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农业、畜牧、环保、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林业、水利、监察、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划定区域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划定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应严于本方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应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