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进一步调动各区土地征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收购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统一资金收缴(简称“六统一”)原则,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逐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益。
(二)按照明晰权责、突出重点、市级筹资、区级征迁、成本包干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
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区、经开区)。
三、调整完善体制
(一)土地出让收入集中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由市财政集中管理,通过基金预算安排收入与支出。为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市级统筹5%用于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资金)。
(二)开发区各自平衡
除通过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外,高新区和经开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上解资金、市级投入成本和利息及市级统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基金预算按月拨付、当年清算,辖区管委会按规定使用,其辖区教育、水利、农业、保障房和城市基础建设、运行和维护自行承担。
(三)优化土地出让收入分配
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和市级统筹资金,并计提用于上解、教育、水利、农业、保障房等专项资金后为土地出让净收益。调整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1.工业用地收益全部归属区级。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级投入成本、利息及市财政上解、计提资金后的剩余部分,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安排资金全额拨付相关辖区。
2.政策(规划)调整收入全部归属市级。城区范围内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含土地年租金)属于市级收入。
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单独核算
(1)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在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级统一安排用于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后仍有盈余的,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应配套的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
(2)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在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含储备土地、学校用地及改制企业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后,扣除上缴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支持给项目所在辖区,辖区政府负责完善项目周边基础配套设施。
(3)市政府主导的新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打通断头路和新建市政道路的,由辖区政府将项目用地内及相邻市政道路红线内一并拆迁。拆迁费用按市定拆迁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评估结果包干,棚户区(城中村)项目内配建的公益设施一并计入改造成本,由市财政承担拆迁和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辖区政府必须拆迁完毕形成净地,无条件交付土地,纳入市政府储备土地项目库,否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扣减辖区财力。
4.企业改制优先安排。涉及企业(含事改企转制单位)改制、破产后出让原划拨土地以及处理僵尸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凡改制、破产、僵尸企业安置职工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土地收益范围内按资金缺口支持企业改制,专项用于保障职工权益。
5.建设用地工作经费奖励。为调动各区土地征收的积极性,市政府储备土地征收的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奖励。集体土地收储的奖励工作经费按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费之和的9%计提;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的奖励工作经费参照就近集体土地标准核定。奖励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拨付辖区政府按规定使用。
6.收储土地实行成本包干。除工业、棚改、企改、区域开发外的土地收储成本由辖区政府、市国土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从土地评估机构库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市国土部门和辖区政府共同认定。新增建设用地由市财政按评估认定结果和每亩5万元包干拨付辖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由市财政按评估认定结果和每亩8万元包干拨付辖区。辖区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无条件将净地交市国土部门收储,逾期由市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扣减辖区财力。做好政府储备土地的综合管护工作,要按照“地长制”管理原则,入库后的储备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保证土地资产不受侵犯、不被破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