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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意见

为平稳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土
  地经营形式的重大改革与创新;是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推进农
  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提升城镇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市土地流转进展较快,面积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但是,一些地方流转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流转管理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强化扶持,平稳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加快我市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镇化水平,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途径,加大扶持支持力度,加强管理服务,平稳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原则;坚持“管理、规范、有序”原则;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目标任务。以实施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流转工作制度和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健全完善流转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为中心,搞好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等服务;以健全完善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逐步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土地流转新机制,推进全市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三、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途径
  (一)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流转新模式。在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基础上,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积极探索推广土地托管、土地信托等模式,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
  (二)探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推进机制,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在土地流转中的协调服务作用,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将土地归整成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立足我市农业产业优势,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我市优质小麦、原阳大米等优势产业和花生、林果、中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与现代农业园区、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布局等相衔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着力形成集群发展格局。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鼓励民间资本、外地资本、境外资本等以直接经营、参股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拓宽农业投入渠道,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四、强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
  (一)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快土地确权登记步伐,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凡产权不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流转。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库。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夯实土地流转基础,使农民放心流转。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县级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乡级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统一标准的服务大厅,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收集发布信息,进行流转审查,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台账,开展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服务,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等。村级(社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或设立信息联络员,主要负责流转政策咨询和流转信息提供等。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筹建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土地流转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的工作制度,统一流转合同文本,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及时登记、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实施土地流转监管,对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探索开展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在土地流转前,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行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土地流转的风险防范。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四)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登记审核。土地流出方(受委托方)、土地流入方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查。二是价格评估。流转价格由土地流出方(受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委托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评估。三是发布信息。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四是平等协商。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协助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五是合同签订。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六是归档管理。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市、区)归档管理。原则上,单宗流转面积在100亩(不含1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业务,100亩以上的经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由县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五)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仲裁员培训工作,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素质。逐步建立起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五、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络与纠纷仲裁庭建设,对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农业规模流转经营主体进行补助等。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每年预算安排必要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流转工作。
  (二)加大金融、保险和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按照《新乡市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有关实施办法(试行)》(新办〔2013〕13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和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同时积极鼓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牵头或参与兴办资金互助社,强化自身资金服务能力;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加大政府保费补贴力度,提高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率,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选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落实好国家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供配套设施用地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农业设施增加,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加大项目支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科学规划农业项目,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补贴、土地整理、规模养殖等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其做大做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扶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个体民营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鼓励规模经营主体与工商企业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剩余劳动力从事生产劳动;对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10年以上在城镇进行创业的农民,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建设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业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六、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地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探索和试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注重宣传,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氛围。土地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使农民群众正确理解和认识土地流转,及时消除误解,消除传统小农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积极主动参与土地流转,使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2009年7月6日市政府下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新政〔2009〕14号)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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