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
意 见
周政 〔2014〕 5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优化中心城区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蓄水池”作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确保政府垄断经营一级土地市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用地,不断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新跨越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对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作出审核意见,确立前期开发事项,对大额资金运作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储备的有关业务。
三、进一步改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纳入出让计划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土地储备的成本确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储备土地的收储和前期开发工作,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要求,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拆迁等具体工作,地上附着物清理完毕后将土地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纳入储备,其费用经审计后,报市政府确认纳入储备成本。
(三)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重大项目周边及其他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储备。凡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储备证;未纳入储备的土地,可实施规划控制,纳入储备计划。
(四)强化部门的协调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工作,及时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等相关资料。
(五)规范土地的出让行为。凡是纳入储备的土地,统一实行“净地”出让,即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
(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单位。
(七)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对暂时不使用的土地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大储备土地融资力度
(一)建立政府土地融资平台。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前期开发的融资工作。
(二)财政提供积极支持。根据银行相关规定,融资单位需有30%的自有资金。在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融资过程中,市财政要对融资单位的自有资金缺口予以积极支持。
(三)明确前期工作主体。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融资前期准备工作。
(四)优化融资服务。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负责协助市政府做好商业银行工作,为政府融资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支持政府融资平台的工作,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周口银监分局要引导银行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土地储备贷款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障政府融资工作稳步推进。
(六)商业银行对口争取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充分用好、用活金融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管理部门支持,简化办事程序,依法降低放贷门槛,确保最大限度放贷。
五、着力规范资金运作
(一)储备土地资金的运作。市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市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用)、收回、收购和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
1.保证资金运作流畅。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
2.按要求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1)资金使用要符合程序。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直接拨付。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辖区政府(管委会)将所支费用,报市政府予以确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据确认结果并经审计后给予结算。
(2)土地储备资金可通过贷款等形式予以解决,或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3)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等纳入土地成本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分解拨付。
(4)按比例计提工作经费。为保障土地储备机构的正常运作,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总成本的2.5%计提工作经费,作为土地储备运作中的工作经费。计提的工作经费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二)储备土地出让资金的运作。
1.凡纳入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偿还土地融资本息及重大项目建设。
2.纳入储备的土地出让后,收取的价款低于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贷款本金、利息、征地、拆迁等费用),可纳入其他储备土地的出让成本。
六、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一)按照市政府部署和用款计划,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土地储备资金必须按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加强资金监管,合理使用贷款,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已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二)财政、审计部门要监督融资及资金运作是否按权限程序进行;监督征地拆迁成本是否合理合法,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供保障。
(三)财政部门要监管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合理高效利用。
(四)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监督、跟踪审计,对融资运作、操作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举报拆迁面积、补偿金额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根据核实金额对举报者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者的权益。
七、严格落实奖惩
(一)对积极服务土地储备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记集体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等荣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二)对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造成工作被动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虚报拆迁等行为造成土地储备成本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4年3月7日
附 件
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刘继标(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刘保仓(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国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程新华(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委 员:朱艳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伟(市监察局局长)
张子敬(市财政局局长)
武仲坦(市审计局局长)
张 辉(市规划局局长)
余纪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建 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许兆春(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献军(周口银监分局局长)
安红月(市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
田庆杰(川汇区政府代区长)
唐广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继宏(市东新区管委会书记)
赵万俊(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朱艳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子敬、余纪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