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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

周口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 〔2017〕 31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1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中心城区规划和发展现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畜牧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范围

  (一)中心城区(包括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境内大广高速以西、宁洛高速以北、川汇区西边界(南起西李庄村与宁洛高速交界处、中至小王营村、北至周西路与周商高速交界处)以东、商周高速以南范围内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中心城区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主要河道、河堤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上述所划区域全部为禁养区,禁养区外500米为限养区。

  四、具体要求

  (一)2017年底前要将禁养区以内原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依法关停或搬迁。2018年1月1日以后未按要求关停或搬迁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关停。

  (二)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及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粪便、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实现粪污零排放。要通过合理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畜禽规模养殖场,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逐步集中,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农作物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消纳畜禽养殖粪便。

  (四)限养区外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五)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要求,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200头、肉牛年出栏量≥20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0只、蛋鸡常年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养殖专业户标准:50头≤猪年出栏<500头、5头≤奶牛存栏<200头、1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2000只≤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

  (六)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的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七)市发展改革、环保、农业、林业、畜牧、国土、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我市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城区禁养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中心城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限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部门要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场户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新、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禽畜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停或搬迁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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