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周政〔2017〕46 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 收与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 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周口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 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打造生态宜居的城 市环境,造福人民群众,现对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 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二)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予以足额补偿。安置房的选址、设计和功能配套要便民、利 民、惠民,使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补偿安置政策公开、 程序公开,及时发布征收公告,“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透明 征收、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参照我市过去征收补偿安置 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实际,确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
(五)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的原则。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 村)改造,由市级融资平台统一筹措资金,各区政府(管委会) 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1992〕 122 号);
(五)《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 号);
(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处理意见》(周政〔2011〕26 号); (七)《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周 政〔2012〕63 号);
(八)《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 置办法(试行)》(周政〔2012〕64 号);
(九)《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 准》(周政〔2012〕95 号);
(十)《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 〔2017〕36 号)。
三、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计划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 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
四、补偿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1.土地及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1)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依据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2004 年航 拍图显示的房屋面积;合法宅基地上容积率 1.5 以内(含 1.5) 的房屋面积。
(3)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 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 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 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 屋和构筑物进行评估。
3.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居民自主选 择。
(1)居民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①居民住房的货币补偿 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 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 30%作为货币补偿,上浮后每平方米 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的标准补偿,超过 3000 元/㎡据实补 偿。 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 1.5(含 1.5)以内的面 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上浮 30%给予补偿,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进行补偿,超过 3000 元/㎡据实补偿;容积 率不足 1.5(含 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 3000 元/㎡。容积率 超过 1.5 的,以 2004 年 2 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 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 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框架结 构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 50 元进行补偿。 征迁房屋不在 2004 年 2 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 2004 年 2 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 6 元/平方米(不 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 8 元/平方米,按该 标准计算不足 800 元的,按 800 元发放
②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 1:1 产 权置换,不结算差价;2004 年航拍图未显示的独院式住房,容 积率超过 1.5 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 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 1.5 的,按 1.5 补 齐安置,不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0%以内的,按照政 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优惠 10%,超过 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 的安置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原则上一户一套。在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 30%,剩余 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 足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 房屋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 5 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 5 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 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 6 元/平方米(不 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发放,一次性发放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 24 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 8 元/平方米,按该 标准计算不足 800 元的,按 800 元发放。
(2)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 产权证书》上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 20%给予补 助。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 8 元/平方 米。 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 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 3 年的平 均利润值,给予 3 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3)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 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格的 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 1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 8 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 3 年的平均 利润值,给予 6 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4.其它补偿
(1)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天然气、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按有关部门规定标 准补偿。
5.奖励 (1)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 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 200 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奖 励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 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2)组团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排房住宅全部搬迁 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 1 万元;整栋楼房搬 迁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 1 万元。超过期限, 不予奖励。
(3)产权调换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应调换 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拆除房 屋的,给予合法房屋面积 20%的调换奖励;在奖励期限后二分之 一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予合法房屋面积 10%的调换奖励。超过 期限,不予奖励。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1.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53 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确定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户按 0.25 亩认定并享 受安置;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安置,责任田土地同时增减补偿;一户多房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 240 平方米;超过 240 平 方米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手续。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 3 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 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 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 屋和构筑物进行评估。
3.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 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
(1)村民住宅货币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 24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现状进 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每处(整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不 足 240 平方米,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 合法宅基地上 240 平方米以外的超出面积,以 2004 年 2 月 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 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砖混 结构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时 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 木结构不超过 3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 50 元进行 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 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 2004 年 2 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为了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按每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周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 核。同时,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 8 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 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 6 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临时 安置费,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发放,一次性发放 6 个月。
(2)村民住宅实物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 24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现状进 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每处(整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不 足 240 平方米,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 合法宅基地上 240 平方米以外的超出面积,以 2004 年 2 月 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 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砖混结 构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时间 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 构不超过 3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框架 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进行补偿。 征迁房屋不在 2004 年 2 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 2004 年 2 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实物安置面积为 240 平方米,超 过部分只进行救济性货币补助,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因市政 道路施工或其它项目已对部分宅基地和房屋征用的,剩余部分又 被征用,两次实物安置面积之和不超过 240 平方米。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依据区位和房屋结构价格为 700-900 元 /平方米(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 65 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的房 屋与安置房各计各价,结清差价。每户安置房超购面积在 10%以内,按照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超过 10%的部分,按市场 价格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 6 元/平方米(不 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发放,一次性发放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 24 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 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 8 元/平方米,按该 标准计算不足 800 元的,按 800 元发放。
(3)工业企业、养殖场、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工业企业、养殖场、 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 币补偿。 政策性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20%另外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企业、仓储用房按照其评估价的 10%给予补 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 8 元/平方米。 停产停业补偿: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 停业前 3 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 3 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工业企 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 3 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 6 个 月的利润损失补偿。
(4)其它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奖励
(1)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按照每处(整处)宅基地 24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面积,在补偿方 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 200 元/平 方米的奖励;在搬迁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组团奖励:在每个征收项目区域内,一个村民组为一 个组团;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并拆除房 屋的,每户奖励 1 万元;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 迁完毕并拆除房屋的,每户奖励 5000 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五、对“两违”建设的处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严格把关,凡属“两违” 建设的,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 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周办文〔2017〕24 号) 精神,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 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房屋征收 安置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个征收项目区域,都 要建立工作指挥部,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 务。
(二)广泛宣传,搞好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有关政策向群众讲深讲透,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造福于民,充 分征求群众意见,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 做到亲情征迁、和谐征迁。
(三)党员带头,示范引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 公职人员都要顾全大局、率先垂范,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 查和资金审计,确保征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征迁资金及时足额 发放。对弄虚作假、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周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指导意 见的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各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 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后启动实施的棚 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本意见下发前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 政策标准执行。
(三)为了规范操作,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对被征收 人房屋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附带不同方 位的照片以备查验。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 确认表,对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手续、补偿金额、奖励金额 等事项实行“六签字”予以确认,签字人员分别为:征收人、被 征收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区级工作组 组长、市级工作组组长。
2017 年 8 月 24 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