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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住房保障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市场化供给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2015年起,政府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在建保障房要加快建设进度,健全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可入住房源。已竣工房源要加快选房分配,切实提高使用效率。未开工项目原则上停止建设,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尚未完成的项目,限期实施完成。在消化已有保障房基础上,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强化征收货币化安置,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房;构建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要逐步从实物配租为主转向租补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一)各区(含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水平及租金水平,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线,合理确定不同保障对象的住房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优先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结合新型城镇化要求,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具有稳定职业、参加当地社会保障并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各区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四)各区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可以从市场上集中筹集合适的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的房源要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出行,价格按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目的,创新安置住房筹集方式,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建立货币化安置单向补贴机制。

1.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到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6个月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10%比例,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补贴,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2.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按程序领取购房补贴。

(二)搭建商品住宅小区安置房团购平台,建立货币化安置双向补贴机制。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搭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统一安置团购平台,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房地产企业申报,协调组织市区房地产企业将具备预售条件并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房源纳入团购平台,并明确专人统计纳入平台房源销售情况,及时更新动态,方便被征收人随时查询核对房源状态。房地产企业也可以将纳入平台内房源对外销售。

2.加入团购平台的房地产企业,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所有的优惠政策要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与其他人享受同样的政策。

3.征收项目启动时,征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将团购平台内房源信息在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房源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

4.被征收人任意选择团购平台内房源,自行与房地产企业商谈价格。

5.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与房地产企业结算时在买卖双方商谈价格基础上,房地产企业再按照加入团购平台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协议履行5%让利。

6.被征收人购买平台内房源的,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10%比例,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补贴,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给予补贴)。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按程序领取购房补贴。

(一)、(二)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退房的,返还政府补贴。

(三)市、区各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完成安置任务的前提下,剩余房源可依法依规进入团购平台或进入市场销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得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四)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模式,完善实物保障机制。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从市场上集中采购房源,用于满足特殊地块、特殊项目或特殊人群住房需求。

四、着力强化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的必然趋势,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区要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提供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到市场上自行选购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政府在市场上筹集存量房作为保障房,一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在上报省保障性住房任务范围内的被征收户,购房所需补助资金优先使用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兜底;上报省保障性住房任务范围外的被征收户,购房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老城区范围内的被征收户购房所需补助资金,在扣除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后的缺口,由市和宿城区按3:7分担。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是强化跟踪监督。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征收、货币化安置过程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安置,各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此意见不适用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三县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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