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转让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转让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转让行为,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转让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转让使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宿迁市政府建立节余指标转让使用平台,该平台为全省节余指标转让的唯一平台。宿迁市政府组织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开展节余指标转让工作。
第三条 宿迁市政府授权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节余指标转让方;参与节余指标转让活动的本省范围内县(市、区)政府作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四条 转让方按照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规范高效的原则,采取拍卖、挂牌等形式,开展节余指标转让工作。
第五条 在每期转让前,转让方先拟订转让方案,经宿迁市政府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展转让工作。
第六条 为便于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形式,采取网上挂牌转让节余指标。
第七条 网上挂牌转让程序
(一)发布公告。转让方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省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和转让平台同步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起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日,公告发布的网上挂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拟转让指标总面积,每份指标的编号、面积及相关信息;
2. 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3. 挂牌底价及保证金缴纳标准和处置方式;
4. 挂牌时间、报价方式、增价幅度;
5.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取得资格。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竞买人向当地CA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登录网上转让系统,申请购买节余指标,随机获取竞买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获得竞买人资格。系统以随机竞买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到账后,赋予竞买人与随机竞买保证金账号相对应的节余指标竞买权限,接受报价。
(三)网上报价。系统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开始接受网上竞买报价。报价规则为:
1.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
2. 增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量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第一人次报价可以等于起始价(起始价应遵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转让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有关最低保护价的规定);
3. 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4.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四)成交确定。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1. 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编号的节余指标的网上挂牌活动;
2. 网上挂牌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该报价者为竞得人;
3. 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以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一个增价幅度作为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网上限时竞价时间不受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的限制。
(1)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系统开始询问。在4分钟倒计时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人均无报价的权利。4分钟内明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系统赋予该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间有继续出价的权利。
(2)网上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无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或仅有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即行结束,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3)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竞买人同意(但不包括仅有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开始,系统开始第一轮4分钟倒计时。
(4)取得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提交,系统对最新报价进行显示。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任一取得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系统从此时刻起重新开始新一轮4分钟倒计时,取得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5)任何一轮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4分钟倒计时结束时,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自动确定成交结果:
①网上限时竞价中,有取得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②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则在第一轮4分钟倒计时结束时,系统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4. 竞得人确定以后,系统即时向竞得人发送竞得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转让结果。
(五)结果公示。竞得人确定后,转让方应将成交结果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转让方与竞得人签订《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转让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交付指标。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
未成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转让方应在当期转让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在成交价款付清后,转让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节余指标交付给指标竞得人使用。
第八条 在网上挂牌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前和网上挂牌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活动,并发布公告:
(一)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转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中止、终止挂牌转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中止情形消失后,转让方应当发布公告,及时恢复挂牌。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转让平台设立检举投诉信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转让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转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三条 节余指标转让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竞得人无故拒签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未明确事项,由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