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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坚守耕地红线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182号)(以下两文件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据省级下达的保护任务,结合规划调整完善,做好工作任务衔接,注重工作成果协调,按照布局基本稳定的要求,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明确要求、保护优先。各县(区)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进行,并做到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融合”工作相街接。

(三)统筹谋划、稳步推进。为规范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市政府在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研究提出《宿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见附件)。各县(区)要根据工作方案,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稳步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2016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宿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四)市县联动、部门协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统筹推进,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联合设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具体负责日常指导、检查、督促、验收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质按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任务。

(二)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之前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宿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宿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宿迁实际,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划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的依据与工作基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9.《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182号)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4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 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划定要求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 城市(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 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 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 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 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3. 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划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工作方法与程序

各县区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划定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市(城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

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宿迁中心城区的调查摸底、初步任务的下达。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城市(镇)的调查摸底、初步任务的下达。

(二)核实举证

根据省级下达的初步任务,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农委、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中心城区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耕地,向省级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市级下达的初步任务,各县区政府组织国土、农业、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镇)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相关县区应向市级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

(三)论证核定

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宿迁市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市国土、农委负责县级城市(镇)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

(四)制定方案

根据省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农委编制宿迁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市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各县区政府组织国土、农业部门编制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应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作时间安排

1.整体部署阶段(2015年10月底前)

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工作及技术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2.任务下达阶段(2015年11月)

(1)省下达宿迁市中心城区周边(原则上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划定初步任务(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对已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继续作为基本农田,不允许调整);

(2)市结合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下达各地基本农田保护总任务,适时下达县级城市(镇)周边划定初步任务;

(3)市、县根据下达的初步任务进行核实举证,省、市结合初步任务核实举证情况,开展论证、审查,并核定下达市、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3.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阶段(2015年11月-12月)

(1)根据省下达的宿迁市中心城区周边划定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市级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2)有序开展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11月底前完成初步任务核实举证工作,12月底前按市核定下达的划定任务完成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4.落实保护责任阶段(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

按照调整完善后规划确定的市、县区基本农田目标任务,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更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设立规范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完善成果要求。

5.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底前)

组织成果检查、论证、复核、验收、审批。

6.成果更新备案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成果按要求逐级上报备案。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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