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消费六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消费六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消费六条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
消费六条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消费六条意见》(宿政发〔2015〕133号)精神,明确具体的补贴方法、申报程序,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的,或购买二手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并缴纳契税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采用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指已还清以前住房按揭贷款)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商业贷款总额×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0.7。对于办理组合贷款的,仅对商业贷款部分给予贴息。
第四条 各区(管委会)设立补贴受理窗口,宿豫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局窗口、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窗口、市湖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财政审计局、市洋河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交通建设局窗口具体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批和发放工作。涉及的各项补贴资金均由各受益财政承担,根据市区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年终进行结算。
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申领购房补贴。提供的资料为: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或二手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20日内按意见规定开具住房补贴支付凭证,购房户凭支付凭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补贴。
申领首套房贴息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和使用效率。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住房均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购房时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
第七条 意见中各类政策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蓝领公寓等房屋。二手住房中不含因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及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非买卖原因而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第八条 建立动态更新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定期在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sqjsj.gov.cn/)将符合政策的楼盘进行公示,方便购房人查询。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按本细则规定将意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购房人员不能及时领取购房补贴,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