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苏政发〔2011〕58号)精神,促进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争创建筑强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新培育发展2—3家特级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0家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争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2项以上;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外埠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建筑业从业人员保持40万人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年增长25%以上,占全市GDP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每年培育发展一级资质企业2家以上,每两年培育发展特级资质企业1家。严格控制三级资质企业的发展数量,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全市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优势。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提高专业领域施工能力。紧紧抓住国家、省、市持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地基基础、交通、水利水电、机电、能源环保等市场急需的基础设施领域一级资质企业。坚持与市外大企业联合,积极引导管控能力强、市场信誉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通过联合承包等形式参与市内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鼓励增项资质企业与主业资质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一级总承包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注册在我市的市外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厦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建设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
(三)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市直和每个县(区)应分别选择5个以上骨干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向上下游及外延产业拓展业务范围,尽快形成建筑业与建材业、建筑业与机械制造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等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新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特一级企业向境外发展,完善政府及主管部门服务体系、服务职能。
三、推进举措
(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全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全面实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向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EPC)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一体化的运行模式发展。抓住南北对口帮扶机遇,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项目,本市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鼓励与省内外企业联合承包,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专做精。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到2015年,一级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达90%以上,二级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达80%以上,三级企业和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达70%以上。
(二)创新建筑施工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工厂化、施工装配化、建筑工人产业化。重点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每年技术装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每年技术装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大力培育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子公司,实施工厂化运作,以总承包带动专业和劳务业快速发展,积极实施建筑工人产业化,各县(区)优选1—2家龙头企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拓展。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合作。加强银企合作,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尽量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对具备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应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各县(区)每年举办1—2次推介及授信签约活动,为中小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增强建筑企业融资能力。
(四)加大建筑业科技和人才培育力度。搭建人才培养的社会化平台。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针对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凡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或“扬子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评审地方高级职称;凡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或3项以上“项羽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凡获得3项市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各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培训和企业办学。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大建筑业企业技术人员培养发展力度,每年为建筑业企业培养发展50名以上地方高级工程师、100名以上工程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要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转移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获证奖补政策,确保建筑民工上岗培训率达90%以上。
加大建筑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十二五”期间,力争建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3-5家,建立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1-2家,对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成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各县(区)要建立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将工程款结算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资质挂靠行为、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充分利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业主、企业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记不良记录、限制参加招投标以及清除出宿迁市场、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进一步强化精品意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实施建筑市场与现场管理联动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定期联合市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各县(区)每2-3年要争创“鲁班奖”或国优项目奖1个,每年争创省“扬子杯奖”1-2个;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投标时分别给予5分、2分、1分的加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继续实行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危险源、危险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员工上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每季度组织“A、B、C”三类安全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岗前培训以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培训2000人次以上,受教育面达90%以上。强化企业安全意识,积极预防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施工企业要特别注重和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预防工作,认真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将隐患排查和事故源管理摆在突出位置,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认真做好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认真执行《宿迁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各施工企业按照“实名制”用工的要求,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疏导农民工投诉渠道,警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组织2—3次施工企业及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大国内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一、二级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巩固已有市场的同时,注重发展新的市场,重点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中西部地区有新的突破。鼓励本地企业与市外大企业横向联合,明确市场定位,形成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种形式开发市场的局面,在更大的市场和空间寻求发展,锻炼队伍,壮大实力。“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开辟外埠建筑市场20个以上,年实现外埠建筑业产值增长25%以上。
大力开拓境外建筑市场。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外地优势企业实施股份合作、项目合作,从劳务输出方式向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展,对在境外开拓市场的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项目在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在资信证明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凡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各县(区)每年开展评优活动,对在外拓展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表彰。“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筑外经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探索加快建筑业发展举措,认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应设立建筑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等专项基金;各县(区)财政应安排建筑业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筑民工上岗培训每人不低于50元;企业获国家“鲁班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优项目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获省“扬子杯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企业税收征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对财务管理规范、账册健全的建筑企业,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完善落实奖励措施。被省政府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直接列入市、县(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对认定为省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凡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建筑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