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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获得补偿。

当前,我市农业经济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村资金需求旺盛,但受农户信用等级不高、农村抵押物不足等因素影响,农村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随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在全市面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对象

(一)贷款对象。主要包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流转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工商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用途,不能用于贷款对象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算公式为:已流转的土地价值=已付土地租金+平均预期纯收入;未流转的土地价值=年平均预期纯收入×贷款期限。 年平均预期纯收入按同类种养殖产品在当地市场近两年的平均价格和产量确定。

(四)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县级政府授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

三、发放条件

(一)贷款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有县级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村委会与借款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流转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时,原则上贷款合同签订日剩余流转期限不低于2年。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行设立结算账户。贷款主体应足额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签订贷款合同时,需与保险机构、银行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贷款发生逾期时,保险受益人即变更为贷款银行。

(二)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银行机构、借款主体协商确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贷款(或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70%。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10-15%,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不得为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年化贷款综合成本水平控制在9%以内。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三)抵押担保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确权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各地要按照《2015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宿发〔2015〕5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确保201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年内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处置和再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逐步实现县区业务全覆盖。在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逐步推广到辖内各涉农乡镇(街道、社区),2015年上半年实现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全覆盖,全年业务规模达到4亿元。支持、鼓励全市各类银行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各参与银行应制定出台详细的贷款管理办法。鼓励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当各银行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启动叫停程序。市、县财政分别设立支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给予20%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净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0%。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保证保险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中的保障作用。

(四)积极处置化解不良贷款。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转让、变更、仲裁、诉讼等方式对抵押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依法进行处置;县(区)及乡镇政府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五、工作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农工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法院等部门共同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市金融办:为牵头单位,统筹推进抵押贷款各项工作;督促和检查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农村金融服务改革推进情况,并将各地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金融考核。

市人行:负责做好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建立月度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抵押贷款提供准确、完整、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综合运用信贷政策工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机构在信贷规划、支农再贷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市银监分局:支持和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抵押贷款工作,指导各金融机构创新贷款品种和模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指标考核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市委农工办: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及规范管理等工作;上半年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抵押登记手续;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上半年制定出台财政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文件;对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并对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确权颁证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工作。

市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纠纷案件。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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