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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

杭政〔1999〕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实现“由市场确定地价、由市场确定开发单位”的要求,更好地盘活城市国有存量土地,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外,市区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在市区范围内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大力推行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的出让,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三)特殊情况需要协议出让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会有关部门提出协议出让地价和受让单位,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调整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后,对原确定的开发单位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二)具体审批程序为:
  1、市区范围内用于商品房建设用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2、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征求规划意见,市规划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规划条件和指标,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3、市房管局在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办理拆迁许可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4、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毛地”变为“净地”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将明确规划条件的“净地”有计划地推向市场。
  (三)凡属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中标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书》),市计委凭《出让合同书》给中标单位计划立项;市规划局凭《出让合同书》给中标单位办理中标地块的规划勘测红线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如需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市城乡建委凭《出让合同书》出具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意见;中标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和付清地价款后,再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三、充分运用政府土地储备机制
  (一)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市区国有存量土地的盘活,凡市区范围内需要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都必须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需要进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该地块附着物的拆迁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净地”出让的方式,避免“毛地”出让。
  (二)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因搬迁腾出的土地,按规划要求允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出让前期工作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或拍卖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返还给学校用于搬迁所需。
  (三)市区范围内省属企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然后再有计划地推向市场,所得土地出让金按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返还给企业。
  四、规范划拨土地商品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二)凡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要作为商品房进入市场的,或在出让土地上超过《出让合同书》规定建造的商品房面积部分,都要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具体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
  (一)对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勘测红线、方案设计审批等手续但未签订《出让合同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收回重新招标或拍卖出让。
  (二)对此类遗留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做好清理工作,并将项目情况整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计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应予配合支持,确保历史遗留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尽快处理到位。
  市政府关于所有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举措,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不仅能提高政府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而且能为各开发单位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各负其责地做好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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