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
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
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盘活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存量资产,规范相应的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行为,维护项目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区范围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是指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中规划建设的各类配套公建用房,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扣除必须移交、定向租售或安置后的配套商业或办公用房。
未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一管理的省部级单位在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以及配套公建用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二、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
1.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申请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对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市级建设主体建设的非市本级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其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申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由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审核。
2.项目建设主体须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备案并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或相关配套公建用房移交手续后,方可申请补办配套公建用房土地出让手续及上市交易。未实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手续的项目,在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市本级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应按配套公建用房建筑面积30%的比例预留房源,用于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调拨需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建设主体建设的非市本级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应以确保满足辖区(单位)范围非住宅的征迁安置需求为前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建设主体自行确定配套公建用房的预留房源比例。
4.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未在规划阶段明确商业或办公用房等使用性质的,申请主体应对相应房源的使用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等研究明确后,方可申请补办相应房源的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手续。
5.申请补办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申请主体应向审核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要求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申请;
(2)项目详细信息表;
(3)项目立项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项目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未实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手续的项目,需提供配套公建用房移交相关证明文件);
(7)物业用房移交协议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无物业用房移交协议的,应由项目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移交证明);
(8)社区用房移交协议(无社区用房移交协议的,应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相关移交证明);
(9)项目房产实测绘资料;
(10)未在规划阶段明确使用性质的配套公建用房,须提供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签订过《建设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存在超建面积的,还须提供《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超建面积处理有关证明等其他资料。
(二)审核。
经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审核部门向申请主体出具审核意见,明确可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配套公建用房面积和具体房源清单。
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视情向各级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发项目协查联系单,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及时反馈。
(三)补办出让手续。
申请主体依据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在补缴原减免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白蚁防治费等规费后,按办理权限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全额收缴。以平衡地块土地出让金作为资金来源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其申请主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地块原政策核拨给原做地主体。
(四)上市交易。
申请主体申领补缴土地出让金部分配套公建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存量房买卖有关政策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的,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收益管理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不同出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财政直接出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按规定上缴原出资的财政部门。
(二)对非财政直接出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交易税费后,由项目建设主体享有;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四、其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市政府批准、未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手续的,不得擅自出售。
(二)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使用以及上市交易所得收益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17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