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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贷款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贷款资金性质及用途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支持杭州市实施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所发放的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项目贷款和用于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
  专项贷款用途包括: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征收)、改建(扩建、翻建)、拆除重建;新建、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专项贷款资金运作及管理原则
  专项贷款按照“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并遵循“平台统贷、借用分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专项贷款涉及的政府性债务按照由用款责任主体承担的原则进行分解。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杭州市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运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贷款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并协调解决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国资委、住保房管局、林水局、农业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专项贷款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杭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贷平台”)是市政府指定的全市专项贷款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全市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与国开行、用款责任主体等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四)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含产业集聚区,下同)管委会及相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是专项贷款的用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实施,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及还本付息资金。
  各用款责任主体均应成立专项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并协调专项贷款资金事项;指定牵头部门,承担与市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指定用款人,统一承接专项贷款资金。
  (五)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是杭州市专项贷款的融资安排行和经办行。
  四、贷款申报
  (一)项目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对棚户区的认定要求,并列入杭州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保房管局、规划局、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组成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用款责任主体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贷款项目及融资额度。
  (二)立项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完成项目规划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后,由发改部门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打包立项批文。
  (三)项目推荐。由用款责任主体负责将项目申报文件报市建委,经市建委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相关推荐文件。
  (四)签署委托代建协议。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等七个区、县(市)以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统贷平台”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七个区、县(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区、县(市)政府共同与“统贷平台”签署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建协议应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五)签订合作协议。“统贷平台”与用款责任主体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确认项目用款人。
  (六)提交借款申请。“统贷平台”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并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
  五、贷款审批
  (一)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启动项目评审、信用评级工作。“统贷平台”、各用款责任主体配合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完成尽职调查及资料收集。
  (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最长贷款期限和最优惠贷款利率。
  (三)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及时了解并通报贷款审批情况,督促“统贷平台”及各用款责任主体落实贷款条件。
  六、贷款发放
  (一)落实贷款条件。拆迁(征收)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发放征地、拆迁部分的贷款;安置房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后,可发放工程建设部分的贷款。
  (二)签订借款合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与“统贷平台”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协议,完成质押登记。同一个项目可在国开行授信额度内,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
  (三)签署用款协议。对市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统贷平台”与项目用款人签署用款协议。对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项目,由“统贷平台”与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局、项目用款人签署用款协议。
  (四)申报用款计划。每个年度、季度、月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各项目用款人向“统贷平台”申报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由“统贷平台”汇总后,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报送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
  (五)开户及提款。
  1.贷款结算账户。“统贷平台”以及相关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结算和还款资金归集的一般存款账户。对国开行浙江省分行通过结算代理行进行结算和资金监管的项目,由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结算代理行和项目用款人签署三方结算代理协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和结算代理行的全过程监管。
  2.保证金账户。项目涉及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结算代理行开立用于存放还本付息保证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并确保在贷款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该账户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未来3个月的还本付息总金额。
  3.提款。项目用款人向“统贷平台”提交用款申请;“统贷平台”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提交提款申请、借款借据;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完成贷款发放后,“统贷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结算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七、贷款使用
  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项目用款人的专项贷款资金都要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其指定的结算代理行的全程监督下支付使用。
  八、贷款偿还
  (一)专项贷款按季结息,进入还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各用款人应在用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前,与“统贷平台”、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确认还本付息时间和金额,并在约定还款日5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统贷平台”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的存款账户。
  (二)各用款责任主体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最终责任。
  (三)市财政局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统筹协调责任。用款责任主体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筹足还款资金的,由“统贷平台”提请市财政局筹款补足,确保专项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由此形成的垫付款项,由市财政局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向用款责任主体收回。
  (四)经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同意,专项贷款可提前还款。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安置房销售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五)因转贷和还款资金归集占用时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项目用款人承担。
  (六)在专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统贷平台”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市政府重新落实偿债主体。
  九、监督管理
  (一)专项贷款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政策及国开行浙江省分行贷款管理规定。按照有权部门批复的征收及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确保专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用款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市财政局、“统贷平台”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三)“统贷平台”要加强对项目用款人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台账,落实专项贷款资金对账制度。
  (四)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五)审计、监察、国开行等单位要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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