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30号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补偿政策的激励效应,全面推进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结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对象调整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用于补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上述两项已落实的情况下,可作为村(组)集体收益予以分配。
四、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村(组)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资金用途后,由村(组)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支取,并须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管,对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以及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扣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全部补偿资金,对抛荒的基本农田必须恢复耕种,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破坏或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实施复垦并恢复原状,不能复耕的必须补划相应等级、面积的基本农田,复耕补划到位以前暂停对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六、各区、县(市)要抓紧制定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管、审计等配套政策,并进一步加强考核,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自治委员会在组织协调、综合防控、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试点乡镇及时跟进,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今后基本农田有偿保护机制的完善和推广积累经验。
七、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协调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的关系,对试点范围内经本轮划区定界不再作为基本农田的,要慎重履行补偿协议,原则上应完成本轮试点补偿金的发放;对在本轮划区定界工作中增补纳入基本农田的,应及时做好补偿协议补签等相关工作,并根据保护情况及时兑付补偿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