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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清河坊
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
施。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
处置实施意见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障清河坊历史街区房屋保护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并加以保护和改造的房屋处置。
  三、清河坊历史街区规划保留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规划要求加以改造。成片和整幢,是指符合保护区规划的一个完整的房屋院落或一幢独立完整的房屋。
  四、本实施意见由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负责实施。
  五、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的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住宅)由管委会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管委会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六、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的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
  (一)产权人自愿保护和改造。产权属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对自行保护和改造无异议。
  (二)产权人所有的房屋系一幢独立完整的房屋。
  (三)产权人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按照保护区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改造。
  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与管委会签定保护和改造协议。产权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的,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
  除第一款规定外,保护区保留的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由管委会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和使用人由管委会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七、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其与管委会签定的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八、产权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和改造,并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
  产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业态布局,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九、非住宅产权单位不愿或无力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管委会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十、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护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
  十一、根据本实施意见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保留房屋的产权人,既不自行保护和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十三、自行保护和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未按照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义务的,由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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