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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城镇 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的暂行意见
杭政办函〔2008〕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杭政〔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二)目标任务。2008年,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20万平方米;在“二手房”市场及零星房源中收购5万平方米。2009年,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20万平方米;在市区5-6类地段的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地块中配建5万平方米。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达1万户。 二、建设方式 (一)建设主体。对廉租住房实行代建模式,由市建委、房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开招标确定廉租住房建设主体。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地块中实行配建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模式发布公告。对投标企业的销售价格(商务标)和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标)按一定比例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企业中标。廉租住房房源由政府进行收购,收购价格按中标价格确定。 (二)供地方式。廉租住房项目一般选址于生活便利、配套齐全、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地段,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和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三)户型标准。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户型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审定,市建委在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 (四)资金来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杭政〔2008〕1号)的规定,由市财政局落实当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简化审批。廉租住房建设审批进入“绿色通道”。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促进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措施 (一)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廉租住房免缴物业维修基金。 四、经营管理 (一)管理主体。由市房管局负责,成立廉租住房经营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收购、产权持有和日常管理;承担廉租住房的配租和经租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收费标准。合理确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测算核定。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 (三)对廉租房住户的相关优惠政策及退出机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五、督查考核 (一)责任落实。市建委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廉租房的收购、配租和经租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配合做好廉租住户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考核。廉租住房建设和配售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综合考评办负责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配租计划,对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情况进行考核。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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