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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
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出现环境污染和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工作范围
  为加快经营性用地的出让,确保出让地块能按合同规定尽快开发建设,本着“简化、高效、有序”的原则,推进出让地块环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需要进行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需进行环境初步分析的地块(以下简称第一类地块)。
  主要指出让地块土壤本身未受污染,但出让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有交通枢纽(火车客货运站、轻轨场站、公路客货运中心站、客货运码头、物流基地)、公交设施(公交停保基地、公交首末站)、加油站、变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及其他废气、噪声污染源的地块,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地块。
  (二)需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地块(以下简称第二类地块)。
  主要指拟出让地块原为医药、化工、农药、石油加工、电镀、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及焚烧等重污染企业用地,以及产生危险废物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用地。
  除上述两类地块外,土壤本身未受污染,且其周边环境条件较好的出让地块,原则上不作初步分析和专题评价。在对地块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查时,由市环保局参与会审并提出意见。
  二、环境评价和土壤修复的主体
  (一)第一类地块。
  由做地主体负责委托环评单位(市环科院)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分析报告的编制,市环保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
  (二)第二类地块。
  由原用地单位负责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以下简称专题环评)。考虑到此类地块的出让较为敏感,由市环科院进行专题环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土地分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评单位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题环评的编制,市环保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
  (三)土壤修复的主体。
  经专题环评确认土壤已受污染的地块,由原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方可移交做地主体予以出让。
  三、经费来源
  (一)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做地主体承担环境初步分析评价费用。
  (二)按照市府办简复第B20080274号精神,由原用地单位(责任单位)承担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和土壤修复费用。如无明确责任单位或原责任单位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市政府另行确定承担主体。
  四、保障和报告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年度供地计划,按季(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视情邀请市经委和有关区政府参加)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经初步分析或专题环评,对拟出让地块的开发时序、使用功能等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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