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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关于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有关问题的批复

杭政函〔2003〕152号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土资〔200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法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合法报批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要程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第五、第六条规定,不再向用地单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安排列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交款主体为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
  三、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送达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缴款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以便取回建设用地批准件。
  四、2003年9月1日前已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不追缴和补缴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各地已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纳入土地资金专户。
  五、征收的等别与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调整后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执行。杭州市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按40元?平方米征收。
  六、为加快建设用地报批进度,适当简化市本级用款审批程序,在市国土资源局凭《缴款书》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款项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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