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近日召开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发区用地管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在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重点。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重在整改、促进发展”的原则,重点纠正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非法圈占土地、违法出让转让土地以及越权批地等行为,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用地,科学管地,保障供地,全面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软件园等的基本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并如实上报有关清理情况。
三、暂停审批和设立各种园区。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擅自审批和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乡、村、企业的工业用地采用工业园区名称;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命名为各类工业园区的,必须在10月底前摘牌,并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园。
四、严格开发区和园区的审批。在对现有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确有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的开发区,应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对确需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各级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手续。
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进入园区建设项目供地单位面积的投资额度,并按投资额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计划、划定规划红线、确定供地数量、办理用地审批,严禁借项目圈地。
六、严禁违规协议和低价出让土地。要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园区内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纳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园区内的各类工业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协议出让地块的位置、价格、用地单位等信息必须公开,严禁低价协议出让。
七、纠正违法违规下放的审批权。各地要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地方性规定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改,撤销各类违法违规下放给各级园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具体项目审批权和规划管理审批权。
二OO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