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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6日        

 

杭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一步防控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坚持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含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2.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地区产业发展布局,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组织实施。

4.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激发企业主动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区、县(市)级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工作安排。

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1.部署阶段(2018年7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层层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2.摸底评估阶段(2018年8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明确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在前期开展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再对所有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全方位摸底评估。

3.企业搬迁改造阶段(2018年9月—2025年11月)。由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推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切实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评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及列入退出发展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案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当地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二)优化产业布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辖区内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提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产业鼓励、限制和退出的发展定位,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定。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区域,要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编制,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管理体系建设。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对现有产业进行改造提升。退出发展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科学编制方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属地政府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企业,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加大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的,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各类安全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出现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和易制爆等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督促企业做好退役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等相关工作,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六)妥善化解风险。各搬迁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职业培训等机制,做好分流职工就业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维稳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搬迁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现有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推进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运用,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可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框架内,由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按属地原则,总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及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二)认真落实政策。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措施,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好的经验做法,对危险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本意见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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