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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杭政函〔2009〕59号文件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二、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园艺基地、休闲观光园、公园式绿化、水产养殖场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资金确实难以在包干费用内平衡的,可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逐项严格审查后,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另行补偿每亩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实际价格与包干标准的差额。
  三、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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