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蚌政秘〔2014〕1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5%执行。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当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月)计算,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60元/月提高到231元/月,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和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变。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