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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蚌政办〔2012〕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城乡规划局统一负责市区范围内农民住房审批管理工作,其中农民自建住房审批,可委托各城乡规划分局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申请自建住房,由市城乡规划局按“一书两证”程序审批,不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后可原址翻建,但不得增加面积。

  
   四、《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不再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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