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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三年改造规划,按照省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巩固提升皖北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大城市的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改造,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的工作思路,全力推动棚改工作顺利实施。

  2011年完成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安置房面积20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重点实施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两侧亟待改造的项目。坚持把棚户区改造纳入整个城市建设中,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配套、统一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坚持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统一实施。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

  (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和补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征收谁、改变谁、造福谁”。

  (五)安置先行、配套建设。坚持民生为重,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扶持政策。

  采取争取上级支持、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参与、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项目支持。

  2.切实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对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1:9比例分配。棚户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各区、开发区管辖区域进行总体盈亏平衡。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积极落实并进一步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市城投公司(收储中心)可依法利用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房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对符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付款比例按20%标准执行,允许用还原安置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5.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整理、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办理报批手续。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完成房屋征收后,纳入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行净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涉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应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并明确安置房只能用于安置,仅限于各区政府(管委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土地竞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依法实施有偿使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三)税费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税收减免执行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征收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具体执行《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安置房建设以就地、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租用公有房屋、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先进行房改,再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五)安置房产权处理政策。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回购安置或集中统建安置。改造后的安置房屋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纳入产权产籍管理。探索建立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购买部分产权。

  (六)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为做好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在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经营性用房。房屋产权归区政府(管委会)或组织实施的业主单位所有,经营收入专项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领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定期召集专门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筹措建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征收、安置双考核,切实履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行政问责制,形成责、权、利相一致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棚户区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着力打造“放心工程”,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安置小区。

  (四)统一思想、强化引导。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职,市有关部门特别是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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