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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2012〕1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

  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及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才能开工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承办资本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负责在职责权限内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本金缴存比例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以货币方式建立。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住建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

  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需降低项目资本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市住建委应当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公布的银行中自行选定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资本金托管协议。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手续。

  第八条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幢号);

  (三)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九条资本金只能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解款,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资本金数额的5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资本金数额的90%;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资本金数额的95%;

  (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无质量纠纷返还剩余资金及所有利息,同时该账户注销。

  第十条取得预售许可,并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该剩余部分资本金可以全部解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开发办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解款手续。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当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记录。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违反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三县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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