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政办〔2010〕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进一步完善《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调整为每亩1650元;
2.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调整为每亩1520元;
3.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调整为每亩14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执行。即: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为每亩13200元;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为每亩12160元;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为每亩112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即: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为每亩24750元;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为每亩22800元;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为每亩21000元。
3.青苗补偿费仍按800元/亩执行。
(三)征收农民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征收农民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但房屋享受产权调换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一户一宅”的认定与补偿
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无证住宅,比照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补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不予补偿: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有住宅的;
(二)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五)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六)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
(七)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三、关于享受房屋产权调换人口的认定
在征地拆迁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
(一)持有土地承包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四)被拆迁房屋为“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四、关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在征地拆迁调查时,除符合本通知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规定按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外,其他均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不予补偿安置。违法违章建筑按行政管辖权,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拆除。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与《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文件一并执行,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征地拆迁的,按《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