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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巴彦淖尔市“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意见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保障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增长促发展重要部署的十九条实施意见》(内国土资发〔2015〕79号)、《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5〕1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明确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范围:一是危房改造工程;二是安全饮水工程;三是街巷硬化工程;四是村村通电(农网改造)工程;五是村村通广播电视和通讯工程;六是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七是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八是文化室建设工程;九是便民连锁超市工程;十是农村牧区常驻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要确保上述“十个全覆盖”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指标足额匹配,土地供应依法合规。

  (二)项目用地要在原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使用未利用地或一般农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废弃居民点调整复垦利用等各项政策,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涉及生态(扶贫)移民搬迁、旧村整合等项目,科学合理规划新村,新村建成后,原址必须拆除。

  (四)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实施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必须摸清底数,全程跟踪项目选址,全面掌握原址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立项目用地台帐,便于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属旗县区人民政府申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项目选址,提供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材料,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调查和土地权属确认;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移民村、旧村整合原址拆除和土地复垦;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出具报旗县区政府修改规划的请示。

  (二)旗县区规划局、住建局:参与项目选址、摸底调研,对项目选址进行确认。

  (三)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项目选址、摸底调查、组织用地报件、编制“一书三方案”、出具审查意见;负责生态移民村、旧村整合原址土地复垦的验收申请;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审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旗县区人民政府:出具批准“十个全覆盖”工程具体项目实施的文件、批准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出具用地请示文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出具规划修改请示文件;负责承担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任务;核拨专项资金,用于勘测定界、旧村拆除、土地复垦、耕地占补、规划修改等工作;旗县区政府批准供地方案。

  (五)市规划部门:对旗县规划局及临河区住建局涉及“十个全覆盖”规划方面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基本农田除外);负责完成转用项目备案;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旗县区规划修改方案、组织论证,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意见。

  (七)市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批准旗县区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它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用地报批程序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它乡镇(苏木)项目用地选址确需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履行以下规划修改程序:

  1.旗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履行听证、评估程序,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修改规划的请示文件;

  2.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后,对规划修改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方案;

  4.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相关材料归档;

  5.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报批程序

  “十个全覆盖”工程以“只转不征”方式用地,报件材料以旗县区乡镇、村为单位打捆申报、审批,报件以“XX旗县区人民政府“十个全覆盖”工程XX年度第XX批次建设用地”命名,报件按批次用地组织,分批次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四、审批程序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权限

  1. 修改旗县区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修改第一项之外的其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3.扩权强县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未利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1.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市国土资源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3.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基本农田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土地供应

  “十个全覆盖”工程,集体土地权属不变,供地方式为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由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五、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十个全覆盖”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一)严格界定“十个全覆盖”工程,凡搭车变通、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用地项目,一律撤销批复,并追究旗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因选址不合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立即整改,否则追究旗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三)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十个全覆盖”工程用地各项工作及时、有序推进,保障项目用地。凡因工作不力、迟滞,形成违法用地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国有农牧场“十个全覆盖”工程参照本意见实施。本意见自2016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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