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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

巴彦淖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8  14 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以下简称棚改), 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 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 37 号)、 《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 96 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611 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 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号),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  按照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 全区棚户 区改造工作推进会议和全市棚改工作总体部署, 明确工作责任, 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 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全面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 2015 —2017 年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其中,2016 年全市计划完成 9954 户,2017 年计划完成‍9658 户棚改任务。 

  二、 主要工作

  ‍当前, 我市棚改工作存在时间紧、 任务重、 难度大的问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工作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 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简称棚改购买主体) 根据合同约定, 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简称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二)确定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各级政府棚改购买主体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 会同同级发改、 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 并确定购买的内容与标准。 财政部门要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确定棚改购买主体和选择棚改承接主体

  ‍棚改购买主体一般系 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其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市政府已经授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市级棚改购买主体, 各旗县区政府应按要求确定本级棚改购买主体。 

  棚改承接主体系指符合国家、 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 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市场化运营, 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 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棚改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棚改承接主体。 

  四)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加强履约管理

  棚改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棚改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 中标金额、 数量、 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 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棚改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 督促棚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及时了解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 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棚改承接主体做好与 政府相关部门、 服务对象的沟通、 协调。 棚改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 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五)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应逐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年初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 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财力困难地区, 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给予支持。 应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编制工作, 与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编制、 同步报送, 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 

  六)建立健全融资贷款和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不足的问题, 要按照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流程》 和国开行、 农发行等银信机构融资贷款的要求, 建立健全融资贷款平台, 积极争取棚改贷款资金。同时,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资金管理, 要建立健全棚改资金支付、 归还、 监管制度, 确保各类棚改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棚改贷款定期定额偿还和有效监管。 

  七)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棚改购买主体应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 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对购买棚改项目 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短期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 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 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各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区域落实” 的原则和市级构建融资平台, 旗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各旗县区政府

  ‍各旗县区政府是本地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棚改对象实际需求, 制定棚改规划, 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 内容和标准以及本地区棚改购买主体; 制定棚改资金筹集及土地储备规划, 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 组织开展本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编制棚改资金平衡预算表和年度购买棚改服务计划;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立项、 划许可、 土地使用、 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确保棚改项目按期实施; 加强履约管理, 对棚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对购买棚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加强棚改资金的管理, 与市级承接主体和同级相关单位签订资金支付、 偿还、 管理协议, 建立科学规范, 方便快捷的棚改资金运转管理模式, 减少审批环节, 确保资金的高效流转; 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向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并将分配结果上报市财政部门、 住建部门备案。 

  二)住建部门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棚改规划, 推动棚改项目纳入国家、 治区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汇总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协调自治区住建厅, 同同级发改、 财政等部门, 争取和发放国家、 治区各类棚改专项资金; 负责协调国开行、 农发行等金融机构, 争取棚改融资贷款资金额度, 配合做好贷前尽职调查; 全市棚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负责协调同级发改部门出具可研批复, 同级国土、 规划、 环保等部门出具意见。 

  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称管理办法), 市政府授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市级棚改服务购买主体。 市政府确定和组织实施的, 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棚改项目, 市级棚改购买主体承担《管理办法》 规定的所有工作职责; 各旗县区政府确定组织实施的, 且由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棚改项目,市级棚改购买主体受旗县区政府委托,承担选择棚改承接主体和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两项职责,其他工作职责由各旗县区棚改购买主体承担。 

  三)财政部门

  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审定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 做好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 将采购资金纳入购买合同期内各年度预算支出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负责填报《地方政府上年度本级财政报表清单》 所列内容; 组织开展本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指导监督购买棚改服务; 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 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改项目) 专项资金的监管; 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 对弄虚作假、 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棚改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市级棚改承接主体

  照国开行的要求, 市棚改承接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和借款方,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市场化转型; 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平衡预算表和购买棚改服务计划; 织和编制棚改贷款申报资料, 并协调办理融资贷款相关事宜; 国开行、 市政府签署《棚户区改造三方合作协议》; 与各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署棚改资金支付偿还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及棚改资金支付和贷款资金偿还途径, 按期支付和归还棚改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的要求及相关约定, 认真组织实施棚改服务项目, 按时完成棚改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过程中, 要遵守土地、 建设、 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 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 对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五)发改、 国土、 规划、 环保等部门

  在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市发改部门配合出具可研批复, 同级国土、 规划、 环保部门出具原则性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民政、 工商等部门

  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将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报、 评估、 执法等监管体系,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审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 审计, 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八)各旗县区相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管理办法》 和国开行融资贷款的要求及工作流程,各旗县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棚改贷款资金如期到位, 并及时拨付到棚改工作。 加快棚改资金的流转, 提高棚改资金的使用率, 采取市级棚改承接主体直接对应各旗县财政部门的棚改资金支付和贷款资金归还的管理模式, 减少中间审批环节, 避免棚改贷款利息损耗。 市级承接主体、 各旗县区政府和同级购买主体、 财政部门、 承接主体要签订棚改资金使用、 项目 管理《五方协议》, 理清职责,明确任务。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购买棚户 区改造服务, 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 各旗县区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 积极筹措资金, 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确保棚改货币 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 加强协调配合。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 社会参与、 共同监督” 的要求, 各司其职, 分工负责, 加强沟通协调, 相互支持配合。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进一步提高效率, 限期完成规划、 土地、 环评、 核准等行政审批工作, 确保项目按期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 争取获得更多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三) 强化监督考核。 住建部门要会同市委政府督查室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 对各地棚户 区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月向市委、 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对态度不积极、 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 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 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8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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