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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露塘镇、白鹿洞镇、塘溪乡等所辖行政区范围内属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农民聚居村落。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依法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完善功能,改善民生”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人防、农业、审计、计生、教育、监察、房产、农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审查确定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地方权限范围内规费减免及优惠政策等;
(二)负责审批“三区一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规模,审查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三)协调解决市“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和制度,协调、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出台市“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二)向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提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指标等实施建议方案,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督查考评“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协调处理“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审批工作程序。
(一)“三区一园”负责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年度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上年度10月底前予以公布。
(二)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经“三区一园”“城中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具体改造方案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审查确定的建设规模,依法按程序为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纯收益使用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政策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的改造方案和计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三区一园”组织实施改造,或由“三区一园”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由开发企业单独实施改造。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外,“城中村”改造实行整体开发制度。“城中村”改造符合市中心城区村庄改造布局规划的,可一次性组织实施,也可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分为市中心城区村庄改造布局规划、以片区为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以地块为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设计)三个层次进行编制。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村庄改造布局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条件,指导“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三区一园”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村庄改造布局规划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地块为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以地块为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在“三区一园”的指导下,由项目业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依法审批。
编制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改造方案,并在改造范围内按规定予以公示。主要街区、历史文物景点、古树名木等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满足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以及符合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原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后退红线等规划控制指标,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村民安置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应当将该自然村的全部集体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确因规划需要利用与“城中村”周边接壤的非本自然村集体土地,需经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后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区办公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建成后,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合法建(构)筑物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依法共同认定后,改造拆除时依法给予补偿。
“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1〕4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政策依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安置方案由项目业主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意见,经“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要求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项目业主、银行、财政共同监管,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加强监管,督促“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可自主进行选择。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金额标准由“三区一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纯收益原则上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区(园区)内自主平衡。资金使用计划由“三区一园”“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及税费减免参照“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由“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同步建设。
纳入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的工程报建实行“绿色通道”行政审批制度,优先限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集体资产处置前,原“城中村”村民继续享有原单位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利。
“三区一园”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实施意见,切实保护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区一园”应当妥善安置原“支村”两委干部,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优先从符合应聘条件的原“支村”两委干部中选聘。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城中村”村民应当依法依规纳入城镇医疗、养老、就学、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原“城中村”村民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因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的村(居)民。
征地单位依征地面积按标准缴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原“城中村”村民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城中村”户籍管理,符合条件的村民农业户口,由项目业主澄清底数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实后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一次性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随安置地就近并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纳入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因“城中村”改造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安排5万元社区建设经费,并享受村改居后的市中心城区社区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的村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按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征地拆迁补偿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郴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1〕3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城中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入伍的义务兵按城镇义务兵标准给予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列入“三区一园”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实施与“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城中村”所在地“三区一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由市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投资评审,决算由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评估。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及村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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