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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州各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条例》
《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规范了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加强正面引导,使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群众、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尽快领会《条例》立法精神、熟悉《条例》主要内容、自觉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爱国任副组长,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产、法制办、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少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建立郴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爱国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调度,研究解决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依据《条例》规定的各自职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征收与补偿决策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确保征收补偿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征收、补偿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和实施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尽快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局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北湖、苏仙两区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房屋征收工作提供相应保障,确保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到位。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原则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费用的5%列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房屋、土地测绘费用,房屋价值评估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计等相关费用据实在征收补偿总费用中列支。
四、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项目拆迁扫尾工作。对已经依法履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期程序,但还未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商人民法院改为实施司法强制执行。2011年1月2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项目一律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方法、期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开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落实部门工作职责,依法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制度、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审批绿色通道。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启动时,提出征收的业主单位应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以上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包括附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还应纳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发改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住房保障部门要确保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优先权。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安置房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在轮候时间上对被征收人给予优先。有条件的地方或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可以考虑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安置房源。
(四)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在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时拨付资金给房屋征收部门,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维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七)市房屋征收管理事务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指定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和补偿费用决算进行审核,按征收项目进度,及时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协助市法制办做好对各县(市)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八)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园区管委会可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社会维稳工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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