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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时期加强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十三五”规划建设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全覆盖、供给高品质,促进法治鄂尔多斯、和谐平安鄂尔多斯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立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2.政府保障,公益为主。坚持政府主导,把涉及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3.统筹城乡,注重基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统筹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城市社区、农村牧区基层延伸,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进程。

4.保障质量,改革创新。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优势互补的格局,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旗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示范带动,又要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整体协同,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发展目标

1.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总量不断增加,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布局更趋合理,基层和贫困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有效缓解,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

2.公共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3.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有效落实,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依法诚信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4.政策保障进一步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普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失信惩戒、财力投入、管理运行、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较为完善,政法系统各部门协调对接机制严密有效、运转灵敏,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和常态化保障机制。

二、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我市将继续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做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同步推动、相辅相成,力争在2018年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发挥后发优势,达到全区领先水平。一是实体平台功能互补。我市将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市、旗区依托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等场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采用“3+X”建设模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专业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多项服务。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部署,不打折扣、不降标准,统一场所设置、设备配备、服务标识和管理制度,科学设置服务项目和工作流程,完善和拓展工作触角,逐步创建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服务模式。二是热线平台升级提效。继续升级改造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创新和完善服务内容,加强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打造集法律咨询、办事咨询、业务导引、预约、受理、投诉处理、预警报告、人民调解、舆情分析、普法宣传、协调联动、综合服务、政务监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热线平台,畅通连接渠道,不断强化热线平台的服务功能。三是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继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司法行政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迅速、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上管理新平台,把信息流与业务流、管理流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载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网上调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同时继续加快4K机顶盒更换和法律服务板块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先布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确保城乡居民打“一通电话”、用“一张网”、有“一个电视”,就能获得及时便捷、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加快推动律师制度改革。根据中央、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继续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分别按要求配齐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继续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设立律师协会党委,形成统一的律师行业党建管理体制,以党的建设确保律师业政治正确、作风优良、业务优异、能力优等、队伍优秀、品牌优质,不断增强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的渠道和处理程序,建立律师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和律师执业权力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和惩戒规定,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继续加快推动律师调解室建设,培育专业化、跨学科的职业调解员队伍,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运转良好的律师调解室,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继续进一步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强化考核激励、督查指导和物质保障,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建立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做到律师资源下移基层、合理分布、贴近群众、促进和谐;继续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方式,强化保障,加强质量管理,不断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继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业务行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活动,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档次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为受援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继续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培育,提高律师队伍为基层牧区和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继续健全完善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人财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公证机构规范执业、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发展活力;继续加强公证案件质量监管,落实假证错证防范和追责机制,指导公证机构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农牧区公证等业务,不断扩大公证服务覆盖面,提升各级公证机构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以优质的供给保障公证需求的增长。

(四)加快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一制四划”的总体要求,继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精准化、工作举措项目化、工作考核体系化、工作指导专业化;继续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自信、宪法自觉;继续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多元参与互动普法,需求导向精准普法,融合联动创新普法,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多元普法体系;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市、法治旗区、法治苏木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创建活动;继续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制定年度计划,落实工作任务,组织旁听庭审活动,以具体直观形象的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法律、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在思想深处树立法治思维,养成尊法、用法、护法习惯;继续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突出抓好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的功能;继续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嘎查村(社区)普法阵地和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

(五)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充分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建立矛盾纠纷预警预报、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长效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继续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健全完善司法部门与公、检、法、信访机关分别建立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司对接、访调对接等制度,不断创新“大调解”体制机制;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化活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落实人民调解员人身保护、抚恤救助等政策;继续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控制;继续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提高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继续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实行政府购买等多种手段,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六)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切实担负起社区矫正的重要责任,在“管得住”“教育好”“社会化”上下功夫,以感情化人、以思想管人、以制度盯人、以责任控人,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严密监控各类风险,及时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低保、临时救助、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形成社会化、一体化教育帮扶机制。继续建立层层传导压力的严密责任体系,确保各项社区矫正法规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继续建立公、检、法、司各部门密切对接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各部门在执法环节上衔接紧密、运行顺畅;继续落实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大力依靠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继续开展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工作,推动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升级;继续完善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协调解决帮扶个案;继续开展社区矫正队伍标准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

(七)加快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继续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做精自身优势专业,推动司法鉴定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加强合作,逐步形成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打造一家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高资质、高起点、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机构,力争其成为自治区级的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八)加快推动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继续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按照规范机构设置、统一建设标准,规范队伍管理、统一人员调度,规范运行机制、统一服务流程,规范保障机制、统一建设进度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确保标准化建设目标如期完成,全面达到自治区要求;继续抓好硬件标准化建设,按标准建设司法所“三室一中心”(高清视频会议室、远程探视室、多功能室和信息监控指挥中心),逐步解决司法所车辆及装备配备问题;继续抓好司法所队伍专业化建设,力争司法所人员配备在人数、学历等方面达到自治区要求;继续抓好业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落实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业务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化运用,通过标准化运用实现各项业务的规范化。

(九)加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继续以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为指针,建立健全公共法律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对各类法律服务主体从严监督、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确保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落到实处,做到依法诚信执业;继续积极作为、强化职能,做到业务指导务实化、考评激励科学化、案例征集和运用常态化,引导和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牢固树立便民惠民意识,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普遍设立法律服务便民服务窗口、联系点、工作站、信息员,开展巡回、蹲点、上门服务,拓宽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推行网络受理、邮寄受理、代理受理、远程受理等群众欢迎的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旗区、各部门要健全强化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传导压力、推动工作,形成指导到位、保障有力,富有创新性和执行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激励、推动落实的核心领导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明确目标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工作;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案件服务,参与调解、律师公益法律服务、“12348”法律服务咨询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宣传等公共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合理运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缓解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要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建立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模式和常态化保障机制,推动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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