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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政发〔20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200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力推进,一大批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创新棚改工作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和组织保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民生工程、经济工程和发展工程持续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全市统筹,统一规划、梯度开发,市区结合、市场化运作,加快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组织规划。市政府作为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改造的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统一编制棚改规划,统一制定相关政策。

  (二)坚持捆绑改造,统筹效益平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对全市棚改项目进行统一测算,实行项目搭配、捆绑改造、盈亏互补,确保效益总体平衡。

  (三)坚持统筹收储,实施梯度开发。对棚改项目土地进行统一收储,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每年向市场释放适量土地,增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四)坚持先建后拆,确保回迁安置。实行棚改安置房屋先行建设,最大限度保障和惠及民生,减少征收成本,缩短安置时间,促进城市发展进步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责权利统一,发挥区级作用。各区政府要继续发挥棚改征收主体作用,切实承担征收责任。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在确保按期净地、降低成本、维护稳定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各区相应的鼓励和优惠政策。

  (六)坚持改善民生,兼顾三个效益。始终把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惠及民生,在确保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平衡。

  三、目标任务

  自2014年起,计划用5-7年时间,完成全市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四、保证措施

  (一)完善运行机制,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1.实行棚改市级统筹。按照新的棚改体制要求,对全市棚改工作实行规划统筹、安置房建设统筹、城区环境改善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生活配套统筹。

  2.强化市棚改办职能。市棚改办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编制并下达棚改计划、成本控制、综合协调、督办考核等职能。

  3.发挥区级征收主体作用。在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中,各区要切实发挥征收主体作用,按期完成征收、拆违任务,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同时,按原有体制推进完成棚改遗留项目。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严格控制征收成本,由市区共同摸底认定征收成本,并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共同确定征收定额资金和土地净收益分成两个基数。在确保按期征收净地、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核定征收成本的基础上,市对区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一是在土地净收益分成方面,由市对市统筹项目的土地净收益进行年度结算基础上,按各区棚改项目征收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加权,市区按8:2比例分成。二是市将按各区征收任务量及标准拨付征收工作经费,按工作难易程度及任务完成情况确定项目征收定额资金。三是实行棚改项目拆违奖励制度。

  (二)加强政策扶持,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1.确保棚改规划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棚改项目控详规划,棚改控详规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市棚改办要根据棚改项目控详规划,结合资金及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对2014年以后下达计划的区统筹棚改项目,必须保证当年启动征收。

  2.促进城市布局优化。按照控详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棚改项目容积率。在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棚改集中安置小区规模。

  3.保证棚改建设用地供应。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保证棚改保障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4.完善棚改安置补偿机制。对居民的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并在继续实施“拆一还一”、上靠户型、40平方米保障户型、“股折租”等惠民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先建后拆、易地建设和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征收安置方式,充分发挥市房源安置中心在征收安置中的统筹作用。

  (三)广泛筹集资金,吸引各方参与棚改

  1.充分利用政策筹资。积极争取国家棚改项目贷款和地方银行等的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2.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佳的国内外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3.增加市级资金投入。市政府在保证国家规定对棚改资金投入的同时,逐年加大对棚改项目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配套建设和质量管理,全力建设放心工程

  1.规范安置房设计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政府引导。通过科学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实施专家评审,建立退出机制,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推行户型设计标准化及应用,严格执行安置房配置标准,优化房屋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配套,确保安置房建设依法合规,确保棚改项目品质。

  2.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承建企业要不断提高项目质量优良率,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及鲁班奖,树立企业品牌。

  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市政道路及水、电、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做到工程主体与区域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满足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需要。

  4.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加快建立棚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实施人性化管理,提供良好社区服务,确保安置小区环境和品质。

  (五)强化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目标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将棚改工作纳入市级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应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任务的予以严肃问责。

  2.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运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改投融资平台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专项审查,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对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政策宣传,搞好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围绕棚改计划安排、征收拆迁、工程建设、安置进户等开展系列宣传,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棚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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