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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管交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管交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政综〔2014〕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管交接工作,提高新建设施管护维修水平,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运行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管交接工作内容

  建管交接是对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管理事权的交接,即将竣工验收合格的设施,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设施建成投用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自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建管交接范围为我市市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隧道、道路排水和泵站、道路绿化、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等。

  二、规范建管交接重点环节

  (一)对设施建设进行全程指导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设施建设工作,在项目谋划、工程建设方案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工程建设阶段,要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对采取交叉施工、半封闭施工或局部开放交通的道路工程主动介入,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由建设单位予以解决;工程完工后,要对建成投入使用的设施即时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日常行政管理。

  (二)实行竣工验收前核查。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15日,将设施有关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管理养护单位;管理养护单位应在5日内完成对设施的内业和外业核查,并将核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同时,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共同对各项设施的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工程量等进行核定,为设施维修养护交接做好准备。

  (三)工程质量问题认定。对于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存在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后需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验收前完成整改。

  (四)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设施同步进行交接。由建管交接组织部门同步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和建管交接会议,实现建设与养护维修工作的紧密衔接。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管交接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于竣工验收当日签订设施养护维修交接书,明确交接范围、交接内容、工程量、养护维修增(减)量、内业资料、保修责任等有关事项。针对绿化工程存在保活期和保活费用的实际情况,绿化工程可在保活期结束后签订养护交接书。

  (五)实行检查井专项交接。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4〕17号),为消除各类检查井(含作业井)管理安全隐患,对于实际投入使用的各类检查井(含作业井)可以进行专项交接,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管护。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交接工作制度。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接管单位按照职责必须予以接收管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施实施维修养护管理。对在核查工作中不予配合的接管单位,视为其认可设施核查的各项内容;对不参加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会议或不履行交接书签字手续的接管单位,视为其同意接管,由建管交接组织部门书面通知其履行设施维护职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落实设施整改,影响设施验收和交接工作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交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直至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履行交接程序;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验收、建管交接、质量保修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设施无法验收和交接或交接后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接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设施接管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行为,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市政设施管养体制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新建成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逐步实行管养分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维修单位,实行企业、人员收益与维护工作量、作业水平挂钩,打破政策性垄断,形成竞争机制,激发养护维修单位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实现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市场化,从根本上消除建管交接的行政干预和掣肘扯皮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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