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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办每年召开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大会,每三年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纪念日等活动中,采取普及学习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重点培训。将宣传、学习《条例》情况列为对各区县(市)、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办通过对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方式,以点带面,推进区、县(市)加强自我培训。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的原则,在全市集中培训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对新任(调)职人员进行岗前重点培训。

  第六条  鼓励市属高校开设政务公开相关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专门人才。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建立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升行政机关人员政务公开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全市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市政务公开办要对全市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负责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各单位要落实具体宣传培训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培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市政务公开办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内完成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明确政务公开培训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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